爱玩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县农业农村局内机构设置

县农业农村局内机构设置

来源:爱玩网
第1种观点: 农业农村局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二)人事股。(三)法规股(行政审批改革股)(四)财务股。(五)发展规划股。(六)科技教育股。(七)乡村产业发展股(农村合作经济指导与改革股)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信息、保密、信访维稳、公务接待、新闻宣传网站建设、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承担政务公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拟定机关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文明创建、绩效考核评估工作责农业、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与绩效考核评估工作;牵头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承担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研究全县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的问题,提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的建议,牵头指导协调局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顶责局系统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属相关场所日常管理工作。人事教育股(加挂党建工作办公室牌子)。负责本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政治思想教育、人力资源、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保险等工负责机关作风建设工作;负责系统党的建设工作;一参与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九)保障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信息、保密、信访维稳、公务接待、新闻宣传网站建设、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承担政务公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拟定机关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文明创建、绩效考核评估工作责农业、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与绩效考核评估工作;牵头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承担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研究全县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的问题,提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的建议,牵头指导协调局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顶责局系统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属相关场所日常管理工作。人事教育股(加挂党建工作办公室牌子)。负责本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政治思想教育、人力资源、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保险等工负责机关作风建设工作;负责系统党的建设工作;一参与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九)保障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