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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做债务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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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经过批准的国家机关。

一般来说国家机关是不可以作为保证人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比如经过批准后,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转贷,就可以要求借款单位提交省、直辖市、自治区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

2、不以盈利为目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公益一般是非经济利益的,不代表着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允许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做保证人的话,那么很有可能有一部分的财产用于帮债务人还债,导致用于公益这件事上的财产会变少,这是违背公益法人的宗旨的事情。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

由于其主体资格以及清偿能力等方面的问题不能成为保证人。

一、哪些人可以做保证人?哪些不可以做保证人?

可以做保证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愿意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且具有一定的财产的人;而不可以做保证人的是机关法人(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及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是有效的。是根据合同自治原则,约定优于法定。

如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分以下两种情况承担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国家机关为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为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无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如果做为保证人签订了担保合同应认定无效。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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