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责任分为托运人责任和承运人责任。托运人需按时交付货物、正确包装货物、报告危险货物等。若货物损坏,需赔偿收货人。承运人需按时配车、正确运输货物、保护货物等。若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需赔偿托运人。但如果灭失等是不可抗拒的、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合理损耗或货运人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一、托运人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百分之几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调具断裂、货物摔损、调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人应承担补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担补偿责任。
4、在托运人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人应补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人应偿付承运人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人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装费、运杂费)补偿托运人。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人承担补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人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人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拒;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货运人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该内容由 朱道余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