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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否可以由被告人选择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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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被告人不得选择不支付附带民事赔偿,因为附带民事赔偿是刑事赔偿的一种体现,其支付义务与刑事责任连带存在。同时,法律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对拒不支付附带民事赔偿的行为进行制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告人不服判决、裁定,应当在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对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但当事人请求的,可以就涉及财产权益的部分依法裁定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规定:“被执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强制执行:(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情节严重的;(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债权人行使权利的。”

因此,被告人必须支付附带民事赔偿,可以对拒不支付附带民事赔偿的行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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