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判决可以向相关单位举证或申请取消对方的取保候审资格。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是刑事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相关机关单位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如果仍然不服判决,可以向相关单位提出诉讼,相关单位会出具合法的理由或者文件,对方取保候审并不是无罪释放,而是因为其他身体原因或者别的原因,被强制执行的一种方法。在相关法律上取保候审一般由犯罪嫌疑人或者亲属写出书面申请,请求办案机关审查批准 。一般办理取保候审的,都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还有就是当事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所以对方办理取保候审是合法的,如果当事人不服,是可以申请批准取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二十一、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